2006年10月1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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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两次在同一个地方“跌倒”
环保局重实体轻程序两次因未“告知”而败诉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包珍珍 

  “从哪里跌倒,从哪里爬起”这是人们对吸取教训改正错误的形象说法。然而温州市鹿城区环保局显然没能这样做,他们在行政作为中重蹈覆辙,结果在一起行政诉讼中两次败诉。日前,温州鹿城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鹿城区环保局对戴碎伦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但由于其未履行告知程序,故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这是该局在处理同一件案件中第二次被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且都因为同一个原因。

  墙材厂违法生产被查处
  温州的戴碎伦在1999年10月创办了三利墙材厂。在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戴碎伦就在温州市鹿城区下田村东垟河旁建设了用以加工生产水泥砖的厂棚。而且在未建成噪声和大气污染物处理的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下,该厂就投入水泥砖加工制造,生产至今。
  2004年10月间,鹿城区环保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厂进行立案查处。2005年3月14日,环保局作出温鹿环罚字(20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戴碎伦的行为已经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对戴碎伦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生产并罚款2万元。

  未履行告知程序环保局败诉
  第一次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戴碎伦不服,在经过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1月2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鹿城区环保局在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没有向戴碎伦履行告知程序,属程序违法,故判决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环保局重新对戴碎伦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温州中院的判决生效后,鹿城区环保局在2006年2月20日重新作出温鹿环罚字[2006]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次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均与前一次行政处罚决定相同。
  对环保局的第二次处罚决定,戴碎伦再次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维持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戴碎伦仍不服,以其生产项目不存在污染以及环保局在处罚决定作出前未告知事实、理由,程序违法等为由,又向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环保局答辩称,戴碎伦生产砖瓦的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且需要配套的防污设施至今未建成,却于1999年擅自投入生产至今,违法事实非常清楚。环保局在作出第二次处罚决定之前,曾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对戴碎伦作出过相同的行政处罚,经过前次处罚决定的复议、诉讼程序,戴碎伦应该已经完全知晓环保局作出该前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因此戴碎伦已经知晓本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为此,环保局认为其本次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程序已经合法。

  环保局再次败诉在程序上
  鹿城区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环保局认定戴碎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法律适用上也没有错误。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告环保局的前次行政处罚因未合法履行告知程序而被撤销,因此在重新作出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履行告知程序。本案中,环保局未重新履行告知程序,违反上述法条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环保局主张戴碎伦已经通过前次行政处罚的复议、诉讼程序知晓了本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戴碎伦在前次行政处罚过程中提供的《关于要求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不能证实戴碎伦在本次行政处罚过程中已经实际履行了其应有的权利,环保局据此主张戴碎伦在本次行政处罚中已经知晓并行使了自己的权利,没有事实依据。
  据此,法院综合认为,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但违反法定程序。
  10月13日,鹿城区法院一审宣判:撤销被告温州市鹿城区环境保护局于2006年2月20日对原告戴碎伦作出的温鹿环罚[2006]2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环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对原告戴碎伦作出处罚决定。